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以达到挖掘潜力、节约经费、提高使用效益的目的,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行政业务处室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应建立经常性维修维护制度,要加强平时对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并应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不断提高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能力。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以各学院、行政业务处室技术维修人员或设备管理人员维护为主,校产处负责对各实验室、办公室等教学、办公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检查,督促与协调售后服务公司的定期巡检和维修,保障各学院、行政业务处室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工作。
第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都应制订合理的操作规程,从严要求,违章操作要追究责任。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更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并随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
第五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应组织人员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故障仪器清单,上报校产处并组织力量先进行维修,校产处根据质保期限联系厂家维修或自行组织维修,确保下一学期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各学院、行政业务处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可根据情况对参与设备维修的同志记适当的维修工作量,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可进行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二章 维修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送交设备生产厂家或由生产厂家来人维修。一般常用设备原则上由本部门组织维修或者报校产处联系公司售后或由校产处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八条 因使用年限超过国家规定期限、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超过设备原值的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修理。可按“黄河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细则”向校产处提出报废申请,按照报废、报损流程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定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黄河科技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管理办法》处理后进行维修。
第十条 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校产处与对方联系,以求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各学院、行政业务处室的办公设备维修根据《黄河科技学院XX学院办公设备维修工作流程》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校产处对全校仪器设备做好检修服务工作,每学期保证至少两次上门服务。根据设备维修情况及时下发《设备维修告知书》。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学校专项维修、维护经费中支出。办公设备维修费用从各单位维修经费中支出,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由学校支出。
第十四条 凡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维修前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校产处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写出维修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产处根据批复意见维修后和使用单位对所修设备共同进行验收,详细记录所修仪器设备的故障原因、维修部位、更换的元器件、材料及修复后的技术性能等设备维修内容,登记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做为设备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维修人员对使用单位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维修后如数归还,谨防资料的丢失。
第三章 维修考核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校产处设立技术维修组,具体负责各实验室损坏仪器设备的分析、鉴定和协调联系维修工作,维修后做好仪器设备的修复验收工作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校产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
第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在评定和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应根据教育部关于职称评定和聘任的有关规定,将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高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序、仪器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原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