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以达到挖掘潜力、节约经费、提高使用效益的目的,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部门)的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应建立经常性维修制度,要加强平时对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并应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不断提高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能力。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以各学院(部门)使用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维修为主,设备处负责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情况的检查、督促与协调,协助各学院(部门)搞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都应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从严要求,违章操作要追究责任。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更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并随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
第五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部门)应组织人员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列出故障仪器清单,并组织力量先进行维修,解决不了的经设备处审核同意后联系厂家维修,确保下一学期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可根据情况对参与设备维修的同志记适当的维修工作量,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可进行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二章维修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送交设备生产厂家或由生产厂家来人维修。一般常用设备原则上由本部门组织维修或者报设备处审批后,联系厂家或供货公司进行维修。
第八条 因使用年限超过国家规定期限、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超过设备原值的 50 %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修理。可按“ 黄河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细则 ”向设备处提出报废申请,按照报废、报损流程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定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 黄河科技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管理办法 》处理后进行维修。
第十条 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处与对方联系,以求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学校专项维修、维护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凡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维修前应填写《 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及维修验收单 》(见附件),并由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或学院(部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设备处审批后组织维修。维修后由设备处和使用单位对所修设备进行验收,详细记录 所修仪器设备的故障原因、维修部位、更换的元器件、材料及修复后的技术性能等内容 。《 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及维修验收单 》存入设备技术档案保存。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对使用单位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维修后如数归还,谨防资料的丢失。
第三章维修保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备处设立维修技术组,具体负责各实验室损坏仪器设备的分析、鉴定和协调联系维修工作,维修后做好仪器设备的修复验收工作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设备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连续三年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调配。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在评定和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应根据教育部关于职称评定和聘任的有关规定,将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高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序、仪器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原价赔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