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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预防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的仪器、设备、器材等财产,各使用、保管单位均应爱护,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除日常维修保养外,要按照不同仪器设备的不同技术要求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严格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不当损坏和丢失。

二、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1 、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2 、不按设备操作规程或有关要求进行操作;

3 、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致使仪器设备器材受损坏;

4 、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当、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由于工作失职等所造成仪器设备的被盗、失火、水浸等损坏或丢失。

5 、擅自将仪器设备(特别是照相机、电视机、录音机、电脑、打印机等)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

6 、使用完毕后,未切断电源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7 、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三、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并经有关部门和人员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1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专家鉴定)。

2 、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或自然损耗。

3 、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属于难于避免,不能预防的损坏。

4 、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1 、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坏。

2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损坏轻微,经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五、赔偿和处分

1 、 2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原价 10%-100% 赔偿,

2 、 200 元以下低值耐用品,赔偿原价的 50%-100% 。

3 、损坏的仪器如能修理,按修理费的 20%-100% 进行赔偿,如恢复不到原有质量的,应加重赔偿。

4 、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以及将仪器设备(特别是照相机、电视机、录音机、电脑、打印机等)挪作私用造成丢失者,应追究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于仪器设备原值的 100%-150% 的经济处罚。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000 元的要经院领导班子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5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解聘的处分。

六、减免或加重赔偿及处分

赔偿和处分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程度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情节及影响不甚严重或由于特殊原因和人力所不能防止的损失,检讨深刻,可酌情减免赔偿数额和从轻处分。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按本办法的标准上限赔偿和从重处分。

七、赔偿处理流程

1 、实验室、行政业务处室、教学部门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价值在 5000 元以下的,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口头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被盗事件要向保卫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在一周内写出报告,经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并提出初步赔偿处理意见后,报送设备处,设备处经过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2 、对于超过 5000 元的仪器设备或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或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设备处、保卫处等)协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校长,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3 、赔偿费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原则上应一次交清,如赔偿金额较大,经批准后可分期付清,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八、个人对赔偿和处分有疑义者,在接到处理意见三天内,向设备处提出申诉,设备处上报学校研究,在接到申诉二周内将研究结果回复本人。

九、其他

对一贯爱护设备,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勤俭节约、无丢失被盗情况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本办法自 2006 年 12 月份开始实行,原办法作废。

黄河科技学院

200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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